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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可提出执行异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因个人债务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老王偿还欠款5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老王与老张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老张以案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50%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对房产享有合法的共有权,强制执行不得损害其份额权益。最终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整体拍卖,仅执行老王享有的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配偶对夫妻共同房产的执行异议权。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申请执行债务人享有的房产份额,不得执行配偶的共有份额。实践中,配偶提出执行异议时,需提供房产买卖合同、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法院驳回异议,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0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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