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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双方均主张所有权,法院判决竞价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离婚,均主张房产所有权,且都不愿意接受折价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且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房产归属,出价高者取得房产,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最终小王以200万元的价格竞价取得房产,向小张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的,法院可采用竞价、作价补偿、拍卖变卖等方式分割。竞价方式适用于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出价高者取得房产。实践中,若一方存在过错或抚养子女,法院可能会在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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