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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的计算分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卫某(女)婚前首付100万元购买总价3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2018年,卫某与蒋某(男)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及偿还该房产贷款,至2023年离婚时,已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30万元。离婚时该房产市值已涨至500万元。双方对房产归属无异议(归卫某),但对蒋某应得的补偿款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分歧。卫某认为补偿应仅限于共同还贷本金50万元的一半,即25万元。蒋某则认为补偿应包括共同还贷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计算公式应为:共同还贷额(80万)÷房屋总成本(300+已还利息)×房屋现值(500万)÷2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是离婚时,婚前个人按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公平分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计算公式虽无全国统一标准,但主流观点和多数法院采用的公式为: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房屋购买价+已还全部利息)]×房屋现价值÷2其中,“房屋现价值”通常以双方协商或评估确定;“房屋购买价”一般指合同价格或计税价格。该公式旨在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利益,补偿给非产权登记一方。本案中,不应简单地将共同还贷本金的一半作为补偿,这忽视了婚姻期间房产增值带来的巨大利益,对参与还贷的非产权方不公。蒋某主张的计算方式更接近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卫某需支付蒋某的补偿款,是共同还贷本息总额(80万元)在房屋总成本中所占比例,乘以房屋现值,再对半分割。具体计算需根据已还利息总额等精确数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