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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全面、不迟延地履行便于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告知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北京某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称某至公司)诉称:某至公司与北京某锦宾馆(以下简称某锦宾馆)所 签《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某至公司也向某 锦宾馆出具《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明确不再续约,但某锦宾馆一直 占用案涉房屋未返还。2020年1月2日,某至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某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租与该公司 。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某至公司与某锦宾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于2019年12月1日终止,由某锦宾馆腾退案涉房屋并交还于某至公司等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出租人有继续出租房屋的意愿,且与第三人确定了租赁合同的内 容,出租人应当将相关内容向承租人全面、不迟延地通知,保障承租人 能够行使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优先承租权。

2.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优先承租所依据的“同等条件”应限定为 租赁物的用途、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可直接影响出租人 在租赁合同中可获利益的关键要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