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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6日,某快餐公司与宝清县某公司签 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宝清县某公司将宝清汇丰购物中心一 、二楼350.37平方米场地出租给某快餐公司,用于经营快餐项目。租赁 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从2013年1月1日起为房屋 租金的起始计算期。双方在合同第六条9款约定,宝清县某公司不得在合 同期内引进其他类似某快餐公司的快餐类餐饮(宝清县某公司先期引进的 档口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2013年、2015年租金达成变更协 议。某快餐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前将2013年房租58万元一次性交清 ;于2013年12月10日将2014年房租60万元一次性交清;2014年6月11日 ,某快餐公司向宝清县某公司发函,申请在原合同租金的基础上下调 50%。2014年11月24日,某快餐公司再次向宝清县某公司发函,称其截止 到2014年11月初已累计亏损约160余万元,拟定于2014年12月31日撤店 ,请求宝清县某公司提前做好接洽准备工作。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 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 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 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