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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日,陈某为经营门窗业务,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向某贵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向某贵将案涉门面房出租给陈某。陈某已 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及第一期租金29900元。门面房交 付后,陈某即开始装修。同年5月17日,案外人邓某辉以其享有讼争门面 房权属为由,强行阻止陈某施工,陈某报警处理未果。后陈某再次施工 装修,案外人邓某辉依旧阻止其施工,致使已耗费13225元装修费的门面 被迫停止装修。2018年7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 其与向某贵的案涉租赁合同,向某贵退还陈某租金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 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 除房屋租赁合同。

2. 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 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 应损失。 关联索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723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7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