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之约定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案外人吴某兴从某产业公司处承租了房屋经营,租赁期限自2001年 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合同期满,其后未续 签租赁合同,但仍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事宜。期间,吴某兴将 其从某产业公司处租赁的房屋交由江门市纯某某装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纯某某公司)转租给苏某盛经营,苏某盛作为某某足浴城经营 者与纯某某公司多次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 9日止。合同签订后,某某足浴城仅向纯某某公司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 ,并于2018年12月25日才将租赁商铺腾退给纯某某公司。据此,纯某某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足浴城、苏某盛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 2018年12月25日期间拖欠的租金1080868.52元。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粤07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认定吴 某兴与某产业公司租赁关系于2017年8月3日解除,自合同期满后至租赁 合同关系解除期间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时,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至于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相关规定来判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