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及返还范围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1995年6月7日,案外人某公司就案涉诉争房屋与 某银行签订购房合同。1996年4月30日,某公司又就该房屋与某发电公司 签订购房合同。 1998年1月23日,某发电公司依法取得该房屋权属登记,同日,案涉房屋由某银行占有使用至今。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 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房屋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 ,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