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时的登记效力及于已建成的建筑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日,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向案外人朱某借款4000万元。同日,置业公司、朱某、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为置 业公司向朱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置业公司将其所有的锡北国用 (2007)第X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担保公司。同日,置业公司与担保公司 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土地使用证号为锡北国用 (2007)第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担保公司,抵押金额为4000万元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同年11月6日 ,双方仅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4000万元,并 未就该土地上已建成的地下室1-4层、地上1-3层办理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的“视为一并抵押”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无需登记即设立的抵押权,即如果抵押人只为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 用权之一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 的抵押权范围亦自然涵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另一财产,就未抵押财产抵 押权人取得的是法定抵押权,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了债权人的 共同抵押财产。

2.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