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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能退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退房的核心条件:

 

合同约定退房情形:若购房合同明确 “逾期交房超过 X 日(如 90 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则到期后购房者可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的法定退房情形:逾期交房超过 3 个月,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催告函》(需快递送达,保留凭证),催告后 1 个月内仍未交房的,可主张解除合同;房屋未验收合格: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交房,属于违法交付,购房者可拒绝收房,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租房费用)。

 

不想退房的维权方式:

若购房者仍想继续购房,可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通常为:按日计算:每日违约金 = 房价总额 × 万分之几(合同约定比例);按租金标准计算:参照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开发商以 “疫情、政策调整” 为由抗辩逾期交房的,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由属于不可抗力,且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维权(3 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发商逾期交房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