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后室内家电设施出现安全故障引发损害时,责任谁来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邵某为涉案房屋产权人,于2001年购得该房屋。2015年9月25日,邵 某与朱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邵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朱某甲 ,租赁期限为6年,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止。双方在《房屋 租赁合同》中还约定,如人为造成承租物业及设备损坏,朱某甲应负责 维修或赔偿;如在租赁期限内朱某甲将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第三方 ,因第三方使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邵某无关,由朱某甲承担;邵某同 意朱某甲装修该房屋并更换家具家电,到期后归邵某所有。2018年,朱 某甲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租赁期限至2021年 10月。张某甲与朱某乙为夫妻关系,张某乙系两人的女儿,三人共同居 住于涉案房屋内。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涉案房屋内发生火灾,造 成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衣物、生活用品等财物损毁。后经消防部门 认定,涉案火灾系因客厅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立式空调内部发生故障所引 起。该空调属于邵某所有,系邵某留在涉案房屋内的家电设施。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 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 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的上述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 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相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处于“出租人”的 地位,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该义务。
2. 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导致次承租人发生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次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各自预防和防范风险发生的能力予以认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