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特殊用途房屋应取得相应改建许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日,某建材公司(签约甲方)与某管理咨询公司(签约 乙方,后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 定甲方拟将其拥有的上海市某路X号房屋经改造后设置成养老机构,实施 对外经营,该项目改造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正在办理中。2017年9月1日 ,某建材公司(签约甲方)、某投资公司(签约乙方)与某养老服务公 司(签约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承租某建材公 司所有的上海市某路X号房屋一幢。2017年11月9日,某建材公司向某投 资公司及某养老服务公司发出《要求支付合同约定款项通知函》,要求 某投资公司及某养老服务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 、租赁补偿金、装修款、物业管理费共计11,203,137元。2019年1月21日 ,某投资公司向某建材公司发出《关于上海市某路X号项目催告函》,认 为根据2015年12月2日的协议书约定,某建材公司应在不晚于2016年6月 1日前,负责办理完成与承租范围及面积相匹配的养老机构经营相关所有 证照原件,养老床位数不低于220个等交付条件,某建材公司至今未能办 理完成,要求某建材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毕。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租人承诺办理相关特殊证照或许可证并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 屋,租赁双方书面约定满足条件后双方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较 之一般房屋租赁合同具有租赁标的特定化,办理证照、许可证专业化 ,签订前期协议涉及利益金额巨大等特点。特殊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由出租人装修的,可以参照承租人装修合同解除、无效时立法精神和处 理原则,即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充分考 虑出租人的资质、营业范围、行业情况,双方过错大小等情况,谨慎平 衡当事人利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