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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对还迁房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8日,原告天津市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津某 服务中心)与津南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土地收购安置补偿合同》:津南 土地整理中心对天津某服务中心津南(华)单国用(2005)字第XX号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置换,该宗土地面积为 12681.5平方米(约19.02亩)。2010年5月4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出让人)与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受 让人,以下简称天津某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其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所建商业建筑建成后,其中7000平方米 由津南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回购,用于地块内被拆迁人还迁安置,回购价 格3290元/平方米,回购房屋的位置等具体事宜由津南土地整理中心根 据需要确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 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 请的强制执行。

2.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被拆迁人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作为还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以履行拆 迁人的拆迁安置义务,房屋的位置、面积确定的,可以认定为“拆迁人 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