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 于1982年结婚,2016年6月17日离婚。被告王某系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刘 某某的儿子。2016年6月7日,王某某、刘某某为甲方,王某为乙方,双 方签订了《长春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刘某某将夫有案涉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刘某 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017年6月19日,王某将房屋价款20万元给付刘某某。现王某某以王某应将20万元房款中10万元给付给自己为由,提出本案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 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 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 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 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 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 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 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 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 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1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