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哪个法院管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李某涛、王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涛偿还唐某忠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涛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唐某忠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6月17日,李某涛、王某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 共有的房产、车位及车辆、债权皆归王某波所有,夫妻共有债务归李某涛偿还。因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唐某忠合法的财产权益,2021年4月12日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涛与王某波《离婚协议书 》第三条财产分割的约定,恢复李某涛、王某波上述房产、车位等财产的夫妻共有属性。因主要财产即房产、车位皆登记在王某波个人的名下,李某涛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唐某忠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李某涛、王某波夫妻 共同财产即房产、车位进行析产分割,确认李某涛对案涉房产、车位享 有50%的份额等。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 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 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2. 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