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认可和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涂某翠作为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 法院提起婚姻诉讼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冯某维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二人离婚诉讼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暂准离 婚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并 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确认双 方婚姻关系据此解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中载明了双方诉 讼前达成的同意传票的内容,包含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内容达成 的共识,审理法官就双方达成的同意传票的内容,作出命令:双方可向 法院就执行上述同意传票提出申请。申请人涂某翠与被申请人冯某维现 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因财产分割中处置的房产位于重庆市 ,申请人遂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其婚姻诉讼作出的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经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认可同意传票 的内容,且认可该同意传票内容现具有执行效力。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 件作出的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 理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内容的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 相关命令及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最终解除的证明书属于前述规定认可范围 且不存在不予认可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所 作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相关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 可。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1条、第2条、第 4条、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