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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法院对香港夫妻财产分别制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优与李某红均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黄 某优目前下落不明,李某红自认经常居住地为内地。2010年1月14日,黄 某优与李某红在香港登记结婚。2018年7月18日,香港法院判令二人婚姻 解除。2013年至2014年,陈某先后多次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优归还借款、 李某红基于夫妻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先后判决黄某优向陈某归 还借款本息共300万余元。2019年,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因未 发现黄某优可供执行财产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广州市越秀区某房产 (登记于2007年)、两配套车位(登记于2011年)和车辆(购买于 2010年)产权人均为李某红。李某红称以上财产均是其个人出资购买 ,与黄某优无关,并提交收入证明证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主张对香港夫妻财产进行析产,涉及债 权人代位析产、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两个涉港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确定应 适用的准据法。

2.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系在执行过程中为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而产生 的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权合法有效且得到法院确认 ;第二,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债务人与他人 共有财产未进行析产分割,怠于析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第四 ,待分割财产已在执行中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 根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第四条关于已婚女性财产 的相关规定及内地已生效判决中查明的香港法律,香港夫妻财产原则上 实行分别制,除非另有证据证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属 于其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2020年修正)第 11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