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诉称,2003年8月12日方某与颜某在美国登记结婚。2009年 2月,以颜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涉诉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在 颜某一人名下。2016年5月26日,方某与颜某离婚,但未对本案诉争房屋 进行分割。鉴于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 涉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某所有。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 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 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 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 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