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能否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 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600元;同年4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女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某某抚养照顾,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期间刘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 4000元)。2021 年5月14日,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在与刘某 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 ,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 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 当地经济水平、王某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 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关于返还抚养费的 数额,一审法院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30000元并无不当。
三.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043条、第1085条、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