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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后,因一方出轨离婚,无过错方能否多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方某婚前购买一套房产,婚后应妻子黄某 要求加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后黄某 出轨,方某起诉离婚,主张黄某 是过错方,应少分房产(要求自己分得 70%,黄某 分得 30%);黄某 则主张房产是共同共有,应一人一半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方某分得 60% 房产,黄某分得 4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 “过错方对共同房产分割的影响”。房产加名后变为共同共有,通常情况下应按均分处理,但《民法典》明确规定 “离婚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本案中,黄某 出轨构成过错,方某是无过错方,因此法院在均分基础上,对无过错方进行了倾斜。但需注意:过错方少分的比例并非无限制,通常不会超过 10%-20%,因为房产的核心属性仍是共同共有,过错行为主要影响的是 “精神损害赔偿”,而非房产分割的核心比例。实践中,若过错方行为极其恶劣(如家暴、重婚),少分比例可能适当提高,但仍需结合房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此外,无过错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如出轨聊天记录、出轨照片、证人证言等),否则难以获得倾斜分割。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