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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再购新房,产权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赵某婚前全款购买房产A,价值200万元。2020年,赵某与孙某结婚,2022年出售房产A得款220万元,并用该款首付150万元、共同贷款50万元购买房产B,登记在赵某名下。2024年,双方离婚时房产B现值300万元。孙某主张房产B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赵某辩称房产B由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属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是婚前房产转化为婚后财产的归属规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婚前财产婚后形态变化不改变财产性质,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案涉房产B中,婚前财产转化部分占75%150/200万),共同还贷占25%。法院判决房产B归赵某所有,赵某补偿孙某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62.5万元(50万还贷+25万增值),既保护了婚前财产权益,又认可了婚后共同贡献,体现“财产来源与婚后贡献并重”的裁判思路。

相关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