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房产被一方擅自抵押,不知情方能否撤销抵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马某与罗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20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2年,马某因个人投资急需资金,未经罗某同意,伪造罗某签名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房产抵押借款80万元。2023年,罗某发现房产被抵押后,以马某无权处分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撤销抵押登记。银行辩称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属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有效。诉讼中,经笔迹鉴定确认抵押合同上罗某的签名为伪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的行为效力。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马某伪造签名擅自抵押,属无权处分。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仅进行形式审查未核实签名真实性,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支持罗某撤销抵押登记的诉求,既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又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办理共有房产抵押时的实质审查义务,避免因形式审查疏漏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未经另一方同意,另一方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一方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