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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婚内隐匿房产,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赵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对一套房产进行了分割。2023年,陈某偶然发现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妹妹名义购置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及还贷均由赵某支付,房屋实际由赵某控制。陈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重新分割。赵某辩称该房产登记在其妹妹名下,属妹妹个人财产,且离婚已逾三年,陈某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诉讼中,陈某提交了赵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赵某为实际权利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离婚后发现婚内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另一方可请求重新分割。案涉房产虽登记在赵某妹妹名下,但陈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赵某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该房产属婚内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陈某房屋现值的50%作为补偿,既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又明确了“隐匿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离婚时应如实申报财产,不得恶意隐匿。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