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刘某与张某婚后因担心日后财产纠纷,以10岁儿子小刘的名义购置房产一套,购房款及还贷均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权登记在小刘名下。2023年,双方起诉离婚,刘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辩称房产已赠与子女,属小刘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双方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财产性质认定。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且子女无独立出资能力,房产实际由父母出资并控制,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名义赠与”,本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虽登记在小刘名下,但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小刘未实际出资,且父母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房产仍由父母实际管理。法院判决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张某房屋现值的50%补偿款,既尊重了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又探究了财产的实质来源,明确了“名义赠与≠真实转移所有权”的裁判逻辑,避免父母借子女名义规避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未明确表示赠与,离婚时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