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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登记一方名下,分手时能否主张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孙某与李某开始同居,2021年共同出资150万元购买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2023年,双方因矛盾分手,孙某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李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孙某出资款。诉讼中,孙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同居期间共同购房的财产分割规则。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按份共有”为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共同共有。案涉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孙某提供的出资凭证足以证明其享有份额。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按孙某出资比例(60%)支付补偿款90万元,既符合“谁出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又明确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