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离婚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赵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赵某婚前申请的宅基地房屋。2021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赵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获得回迁房两套及货币补偿100万元。2023年,双方起诉离婚,钱某主张拆迁补偿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赵某辩称宅基地为婚前取得,拆迁利益应归其个人所有。诉讼中,双方确认回迁房现值共计4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虽为赵某婚前取得,但拆迁补偿中包含对房屋及人口安置的综合考量。案涉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且拆迁协议明确安置人口包括钱某,故货币补偿及回迁房中的人口安置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回迁房一套及货币补偿50万元归钱某所有,另一套回迁房及剩余补偿归赵某所有,既尊重了宅基地的原始权益,又保障了配偶在拆迁中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