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执行中,唯一住房能否被拍卖偿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因生意周转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其配偶王某不知情且未签字。2022年,陈某无力偿还,银行起诉至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本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陈某与王某的婚后共同房产(唯一住房),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所,不应拍卖。诉讼中,双方确认房产现值3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唯一住房的处理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房产价值远超债务金额,法院可拍卖并保留必要居住费用。案涉债务虽以陈某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拍卖房产,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后,剩余款项由陈某与王某平分,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