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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内拆迁,安置利益是否属夫妻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2016年婚前购置平房一套,登记在个人名下。2021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孙某与拆迁办签订安置协议,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及货币补偿20万元。安置协议明确,拆迁补偿以原房屋面积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了孙某配偶林某的人口安置指标(增加15平方米安置面积)。2023年,双方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林某主张安置房及货币补偿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孙某辩称原房产为个人财产,拆迁利益应归其个人所有。诉讼中,双方确认安置房现值8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房产婚内拆迁后的安置利益归属认定。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若仅基于原房产的价值转化,应属个人财产;但若拆迁安置考虑了配偶的人口因素、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贡献等,相应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案涉安置协议明确包含林某的人口安置指标,该部分对应的15平方米面积及增值,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利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安置房归孙某所有,货币补偿中的5万元及安置房增值部分的20%归林某,既保护了婚前财产的原始权益,又认可了配偶在拆迁安置中的贡献,体现了“区分来源、按份分割”的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