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房产登记一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张某与陈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张某支付首付60万元(占比60%),陈某支付40万元(占比40%),房屋买卖合同以陈某名义签订,产权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2020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2023年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张某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陈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张某40万元出资款。诉讼中,张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时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系共同出资购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性质及分割规则。认定此类房产归属,不能仅以产权登记为唯一依据,需结合出资事实、购房目的等综合判断。案涉房产系双方恋爱期间为结婚共同居住而购置,张某的出资并非赠与,而是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决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按房产现值的60%补偿张某,既尊重了出资的实质公平,又兼顾了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明确了“共同出资≠等额分割”的裁判思路,平衡了双方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