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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擅自售房,“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202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市场合理价格120万元将房产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王某得知后,以李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返还房产。诉讼中,刘某提交了购房款转账记录、过户登记凭证,主张购房时不知房产为共同财产,属善意购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时,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案涉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属婚后共同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出售,属无权处分,但刘某的购房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法定要件:主观上无过错(不知房产为共同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完成产权登记。法院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刘某取得房产所有权,既维护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又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明确,王某的损失可在离婚时向李某主张赔偿,体现了“交易安全优先、内部损失追偿”的裁判逻辑,为同类无权处分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