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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登记房产≠共同财产?家族传承房产的归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2020年登记结婚,202010月张某与姨妈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万元价格购得房产并登记于张某个人名下。2022年双方生育一女后矛盾频发,刘某起诉离婚,主张该婚内登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辩称,案涉房屋实际是其外公的拆迁安置房屋,家族内部约定归张某母亲所有,因政策原因登记在姨妈名下,母亲去世后由张某实际管理,婚内过户仅为完善手续,3万元为象征性支付,属个人财产。诉讼中,张某提交了租赁合同、租金记录、物业费缴费凭证等证据。

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婚内登记房产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归属不能仅以登记时间和权利人作为唯一依据,需探究财产的实质来源和当事人真实意思。案涉房屋虽在婚内登记于张某名下,但从历史沿革看,属张某家族传承财产,张某母亲生前即实际占有使用,张某婚后过户系对原有权利的确认,而非婚内新取得的共同财产。3万元支付具有象征性,未形成夫妻共同出资的实质要件,刘某亦未对房产作出贡献。法院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房产为张某个人财产,仅判决张某返还1.5万元夫妻共同出资,既还原了财产真实属性,又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