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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陆某于2018年婚前购置房产一套,总价167万元,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婚前自行偿还贷款17万余元。2020年,陆某与姚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主张案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诉讼中,双方确认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辩称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增值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个人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其增值部分的归属认定。案涉房产因系陆某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陆某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行为,使房产价值得以维持和提升,姚某对房产增值存在间接贡献,故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采用增值率折算方式确定补偿数额,既保护了婚前出资方的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另一方的贡献,符合公平原则。实践中,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出资凭证、还贷记录等证据,避免简单以产权登记作为唯一确权依据。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