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是否为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男)与林某(女)2021 年结婚,2022 年陈某父母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购房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23 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林某主张该房屋系陈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陈某则认为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林某无关。经查,陈某父母在购房时曾向亲戚表示 “房子是给儿子一个人的,怕他离婚后没保障”,但未提供书面证据;林某则举证证明自己婚后曾参与房屋装修(出资 5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 “婚后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 的赠与性质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考量 “是否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是否有其他贡献” 等因素:
无明确约定时的推定规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29 条第 2 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 但需注意,该规则存在 “例外情形”:若父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结合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父母多倾向于保障子女个人权益),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定该出资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是对 “登记行为” 与 “出资意图” 的综合考量(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本身可视为一种 “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本案中,陈某父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陈某名下,虽无书面协议,但符合 “个人赠与” 的推定情形,林某主张 “对夫妻双方赠与” 需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仅能证明参与装修,无法证明父母有 “赠与双方” 的意图,故房屋基础产权应认定为陈某个人财产。
林某婚后出资 5 万元装修,该部分投入属于 “对房屋的添附”,但不改变房屋的产权性质。根据 “添附物分割” 的法律原则,林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装修款及对应增值部分(需扣除装修折旧)。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的现价值进行评估,由陈某向林某支付相应补偿(如装修原值 5 万元,使用 1 年后折旧为 4 万元,则陈某需支付 4 万元)。
书面约定的重要性:本案若陈某父母在购房时签订《赠与协议》,明确 “房屋仅赠与陈某个人,与林某无关”,则无需争议;若约定 “赠与陈某、林某双方”,则房屋为共同财产。因此,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时,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避免日后因 “推定规则” 产生纠纷,尤其是对于全款购房这类大额出资,书面约定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29 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3 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