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女)2019 年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 50 万元(占总房款的 30%),剩余 120 万元办理商业贷款,贷款期限 20 年,登记在王某名下。2020 年王某与赵某(男)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每月还款 8000 元,其中王某工资偿还 5000 元,赵某工资偿还 3000 元)。2023 年双方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已从购买时的 170 万元涨至 300 万元,赵某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且因自己长期参与还贷,应多分增值部分;王某则认为房屋系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赵某婚后实际还贷的本金(约 10.8 万元),不同意分割增值部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 “婚前首付 + 婚后共同还贷” 类房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78 条,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首付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首付、购房合同签订、贷款申请均发生在婚前,属于首付方的个人婚前行为,与婚后共同生活无直接关联,不能因婚后共同还贷而改变房屋的基础产权性质。
2.虽然房屋归首付方所有,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分割。但需注意: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均属共同财产,无论用谁的工资还贷,都视为用共同财产还贷,不区分个人出资比例;还有部分当事人主张 “房屋增值是自己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与对方无关”,但法律明确规定 “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 需分割,因为共同还贷行为降低了首付方的个人债务,间接促进了房屋增值的实现,对方有权分享该部分收益。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8 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