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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于 2020 年婚前全款购买位于某市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2021 年张某与李某(女)结婚,婚后应李某要求,张某将房屋产权变更为 “张某、李某共同共有”。2023 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李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则认为房屋系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仅为 “人情表示”,不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就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争执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 “婚前个人全款房婚后加名” 的产权性质及分割规则,需从物权登记效力、加名的法律意义、双方贡献度三个维度综合分析:

1.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优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张某婚后主动将李某名字加入房产证,且明确为 “共同共有”,该行为已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 房屋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依法取得房屋的共有权,这是判断产权性质的首要依据,张某主张 “加名仅为人情表示” 无法对抗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2.加名不必然等同于 “平均分割”虽然房屋已属共同财产,但分割时需考虑 “贡献度原则”。本案中,房屋全款由张某婚前支付,李某未参与购房出资,也未举证证明婚后对房屋有重大贡献(如承担大额装修款、长期维护房屋等)。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 “财产来源” 方,因此大概率不会支持李某 “平均分割” 的主张,更可能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向李某支付合理补偿(补偿金额通常结合房屋增值部分、婚姻存续时间、当地房价水平等因素,一般低于房屋现值的 50%)。

3警惕 “加名” 的法律风险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 “加名只是形式,离婚时仍能拿回个人财产”,但从法律层面看,婚后加名本质是 “赠与行为”—— 张某将自己名下的部分产权赠与李某,且赠与已完成(物权登记变更),非法定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得撤销。因此,婚前财产所有人在婚后加名前应充分评估法律后果,避免因 “人情” 或 “压力” 作出冲动决定。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0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6 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