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非婚姻关系下的产权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五年。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李某出首付80万元,王某负责月供及装修,共计支付60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分手,王某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主张按出资比例共有。李某认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非婚同居财产纠纷:
1.不适用婚姻法,适用共有规则:双方无婚姻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而适用物权编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民法典》第308条)。需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2.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的关系: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王某有出资证明(银行流水、装修票据),可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法院会综合出资贡献、居住情况判决。
3.举证责任:王某需证明出资事实,否则难以主张权利。建议保留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
4.法院处理方式: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李某80万,王某60万),判决李某占55%,王某占45%,或按市场价折价补偿。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308条、第309条
《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