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房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与赵某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两套房产,总价分别为200万元和150万元。离婚诉讼中,黄某隐瞒其中一套150万元的房产,仅申报一套200万元的房产。后赵某通过房产登记查询发现,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黄某少分或不分该房产。法院调查发现,黄某在离婚前半年已将隐藏房产过户至其妹妹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离婚时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
1.法定惩罚性后果:《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本案黄某的恶意隐匿行为,法院可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隐藏房产。
2.证据充分即可适用:赵某提供房产登记信息、交易记录、过户时间等证据,足以证明黄某故意隐瞒。法院可推定其主观恶意。
3.裁判尺度:法院可判决黄某仅分得该房产的20%-30%,甚至全部归赵某,同时需承担诉讼费和调查费用。
4.追回转移财产:赵某可另行起诉,要求撤销黄某的房产过户行为,恢复共有状态。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092条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