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孙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未成年子女小刘所有,由刘某暂为管理。三年后,刘某再婚,因经济压力反悔,起诉要求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理由是“当时为尽快离婚被迫同意”。法院调查发现,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作为生活保障”。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特殊性:
1.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互为条件,不能单独撤销。撤销赠与需整体推翻离婚协议。
2.不可任意撤销: 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适用普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一旦协议生效,赠与不可反悔。
3.撤销的严格条件: 只有在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下,才可请求撤销。刘某主张“被迫同意”需举证证明,否则难以支持。
4.子女权益优先原则: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维护协议稳定性。
5.结论: 刘某难以撤销赠与,房产应归子女所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
《民法典》第6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