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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婚前赠与未登记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男)在婚前口头承诺,若与女友徐某结婚,将把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她。双方签订《婚前协议》,约定“高某承诺婚后将房产赠与徐某”。徐某信以为真,放弃外地高薪工作来本市发展。婚后高某未履行承诺。三年后双方离婚,徐某起诉要求高某履行赠与承诺或赔偿损失,金额达1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司法认定

1.口头承诺的证明难度:无书面协议、无转账记录,仅凭证人证言难以证明“以结婚为条件的房产赠与”成立。《民法典》要求重大财产处分需明确意思表示。

2.法律对重大财产处分的要求:房产赠与涉及重大权益变动,法院通常要求有明确、可证明的意思表示(书面协议、公证等)。口头承诺难以作为履行依据。

3.是否构成“信赖利益损失”:徐某因信赖高某的承诺而放弃工作,构成信赖利益受损。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00条,判决高某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但金额需合理评估(如职业发展损失、生活成本增加等)。

4.风险提示:重大财产承诺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条件、期限及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469条、第5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