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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将房产赠与配偶——赠与可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男)婚前全款购买房产一套,价值300万元。婚后为表忠诚,与妻子田某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约定将该房产50%产权赠与田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两年后,田某出轨并与他人同居,郑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撤销赠与,要求收回全部产权。田某则认为赠与已完成,应维持共同共有状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撤销权问题

1.赠与已登记,原则上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原则上不得撤销。本案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已完成。

2.特殊情形下的撤销权: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可依据第663条撤销赠与。司法实践中,出轨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侵害”存在争议。若出轨行为导致赠与人精神损害严重,法院可能支持撤销。

3.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平衡:婚姻中的忠诚义务虽属道德范畴,但若受赠人的重大过错导致赠与目的落空,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支持撤销赠与。

4.结论:若郑某能举证田某出轨行为对其造成重大精神损害,法院可能支持部分撤销赠与,调整产权份额。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658条、第6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