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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与吴某结婚后,吴某父母出资200万元,以吴某名义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购房时,父母与夫妻双方签署《购房协议》,约定“该房产系父母对吴某个人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024年双方离婚,周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吴某主张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推定

1.法律推定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若有证据证明赠与双方,则按共同财产处理。

2.“明确表示”的例外:本案中的《购房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吴某个人的,法院将优先依据协议内容认定房产归属。

3.法院审查重点:出资时间(婚后)登记情况(一人名下)是否有共同赠与意思表示(协议、声明等)

4.裁判倾向: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依据《购房协议》支持认定为吴某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周某可主张合理补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