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赠与对象的推定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男)于2020年婚前购买房产一套,总价180万元,其父母支付150万元首付款,剩余30万元由孙某个人贷款。购房时,父母出具《出资说明》,明确“该款项系对儿子孙某的个人赠与,用于其婚前购房”。房屋登记在孙某个人名下。2022年,孙某与钱某结婚,2024年离婚。钱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孙某主张父母出资为对其个人赠与,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对象认定:
1.赠与推定规则:根据司法解释,婚前一方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父母出具的《出资说明》进一步明确了赠与对象。
2.证据的重要性:若父母能提供转账记录、出资说明、书面承诺等证据,法院更倾向认定为个人赠与。口头表示需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证明力较弱。
3.婚后还贷部分仍可主张补偿:即使房屋为孙某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钱某仍有权要求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还贷本金及对应增值。
4.避免纠纷建议:父母出资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并保留转账凭证。建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