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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加名引发的产权争议——赠与性质与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于2018年以个人积蓄全款购买某市一套商品房,总价150万元,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0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年,李某多次提出希望成为房产共有人,张某为表达对婚姻的承诺,在李某要求下,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李某名字加至房产证上,未明确约定份额。加名时,双方签署了一份《房产加名声明》,但未明确份额比例。2023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张某辩称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仅是情感表达,不应视为产权转移,且《房产加名声明》未明确份额,应视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的法律性质认定:

1.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将配偶名字加入产权登记,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更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加名行为已使该房产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产加名声明》未明确份额,但登记行为本身已完成了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

2.是否构成赠与:

法院普遍认为,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实质上是将部分产权赠与配偶,属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财产赠与。该赠与已通过登记完成,不可任意撤销。司法实践中,若加名时未明确份额,通常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会考虑实际贡献。

3.份额如何确定:

若未明确份额,通常视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调整。例如,若房屋为张某婚前全款购买,法院可能判决其享有较大比例(如60%-70%),而非简单对半分割。同时,需参考《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4.情感表达不能否定法律后果:

“为爱加名”虽出于情感动机,但法律只看行为结果。当事人应理性对待产权变更,必要时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若加名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人可主张撤销,但需举证证明。

5.实务建议:婚前购房一方若同意加名,应通过协议明确份额,避免未来纠纷;配偶方也应了解加名的法律后果,避免盲目要求。

相关法律《民法典》第209条、第1065条、第10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