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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承租的公房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苏先生婚前从其单位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婚后,他与妻子潘女士长期在此共同居住,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多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离婚时,潘女士要求继续承租该公房或获得相应补偿。

 

刘颖新律师点评

公房的承租权本身具有人身属性,与苏先生的工作单位相关,因此承租权仍归苏先生。但是,潘女士并非毫无权利。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装修、扩建费用,这部分投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潘女士有权要求折价补偿。此外,如果潘女士在本市别无其他住房,法院可能会从照顾女方和保障居住权的角度出发,在判决中给予一定的居住安置考虑,或者判决苏先生给予潘女士一定的经济帮助,但这并非对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