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上份额比例约定,在离婚时是否绝对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金先生和金太太婚后共同购买房产时,因金太太出资较多,双方在房产证上明确约定了“按份共有”,金太太占99%,金先生占1%。离婚分割时,金先生认为这只是为了贷款方便,并非其真实意思,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刘颖新律师点评】
不动产登记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房产证上记载的份额,是证明双方对房产归属比例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除非金先生能提供极其充分的证据(如被欺诈、胁迫的证据,或证明该约定是为了规避特定政策且双方有私下协议),否则法院将严格按照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即房产的99%归金太太,1%归金先生,双方再就这1%进行折价补偿或整体处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