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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净身出户”保证书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雷先生在婚内出轨被妻子顾女士发现。为挽回婚姻,雷先生写下《保证书》,承诺“若日后再次出轨,则自愿净身出户,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AB)均归顾女士所有”。后雷先生再次出轨,顾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据保证书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点评

这类“忠诚协议”或“保证书”的效力,尤其是涉及“净身出户”的财产惩罚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部分有效。

关于“净身出户”条款法院一般不予完全支持。理由是:第一,这可能过于加重了一方的责任,显失公平;第二,如果执行会导致一方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有违法律基本原则。法院会行使其公平裁量权进行调整。

关于财产分割虽然“净身出户”不被支持,但该保证书是证明雷先生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的强有力证据。根据《民法典》,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其多分财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