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彩礼房”或“陪嫁房”,离婚时如何处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高订婚时,小王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彩礼”,登记在小高一人名下。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讼离婚。小王主张该房产是附条件的赠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现婚姻关系短暂存续即破裂,应返还房产。小高则认为,这是小王家自愿赠与的“彩礼”,且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刘颖新律师点评】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核心在于对“彩礼”性质的法律认定。
1.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法院可能基于房产已在婚前登记在小高名下,认定为对小高个人的婚前赠与,房产归小高所有。这是目前许多法院的主流观点,尤其当赠与已经完成(登记)时。
2.也有观点认为,这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本质上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婚姻关系稳定存续”。如果婚姻关系异常短暂,可以视为条件未完全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但返还多少,会根据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决,可能不是全额返还。
3.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如果小王家有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当时明确表达了“这是为结婚给的婚房”,则支持返还的可能性会增加。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