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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方婚前房产“置换”新房,产权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范先生婚前有一套个人房产A。婚后,他与彭女士商议,将A房出售,所得售房款作为首付,购买了更大的B房。B房登记在两人名下,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双方对B房的产权份额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财产混同与转化”的典型案件。

范先生用于购买B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A房售房款),这部分资金的性质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由于B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一行为被视为范先生将其个人财产出资部分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至少是同意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是双方同意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合用于购置共同财产。因此,B房整体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考虑范先生的个人财产出资贡献,在分割比例上可能对其予以适当多分,但不会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