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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的婚后租金,属于个人还是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谢先生婚前有数套个人房产用于出租。婚后,他继续管理这些房产,收取租金。离婚时,妻子邹女士认为,婚后的租金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谢先生则认为,租金是婚前个人房产的孳息,应属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区分情况处理。如果谢先生仅是单纯地收取租金,没有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进行管理、维护、招租等,那么租金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孳息,属于谢先生个人财产。反之,如果邹女士或谢先生本人投入了显著的、持续的夫妻共同劳动(如负责装修、维修、亲自寻找租客、处理租务纠纷等),使得租金收入包含了夫妻共同劳动的贡献,那么该租金收入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需要根据谢先生的管理行为是否构成“投入夫妻共同劳动”来具体判断。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