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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房,房产归属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吕先生和章女士用多年的夫妻共同存款,全款为刚成年的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后吕先生与章女士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吕先生主张该套房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其计入财产总额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点评

吕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当夫妻二人共同决定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时,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赠与已经以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完成,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子女。该房产不再是吕先生和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他们儿子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